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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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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办理 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建议,经代表大会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或分送“一府两院” 办理。承办单位在6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复函代表,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4次会议还制定了《关于办理人民代表提案的办法》。自1981年第七届第一次代表大会至1990年第十届第一次代表大会止,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批评、意见、建议共2580件,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关单位接到提案或建议后,立即研究进行办理,并向人大常委汇报;因条件未具备不能办理者,必须向人大常委说明原因。
联系代表 常委会制定了联系代表办法和代表活动制度。按区域组织代表小组,拨给代表活动经费,聘请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主席和秘书担任县代表的联络员,给每届代表送发“广西人大工作”、“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常委会正副主任走访代表,代表提出意见和问题,分类整理并转有关部门办理。
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 常委会制定了“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行使监督权办法”,“监督法院、检察院工作办法”,按计划听取“一府两院”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汇报,根据汇报或提请,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七届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关于认真解决万乡河县城段河道严重阻塞和减少污染问题的决议”、“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调整1981年工农业生产计划指标报告的决议”、“关于经委职能机构调整报告的决议”、“关于加强1982年元旦、春节期间治安保卫工作的决议”、“关于延长七届人大代表任期的决议”和“关于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的决议”。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五年内向全县人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1989年度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
处理来信来访 设立人民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常委会正副主任逢星期六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代表或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转请有关部门处理,重大问题,常委会立案调查。 1982年接待代表和群众来访280人次,来信1990件。1990年,接待代表和群众来访1210人次,来信13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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