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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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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起又调整起征减免点, 调整原则是以生产队为单位,产稻谷地区人均口粮200公斤, 主杂粮185公斤以上,人均分配收入达50元以上的队起征农业税。全县18个公社,按起征点减免办法全免的有东山瑶族自治区。1979年至1983年全县共减免539万公斤。
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示, 1985年实行农业税制改革, 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值折征代金(50公斤原粮15.59元),并实行以货币计算,实物交纳的办法。从1986年起由于粮食作物单产面积提高, 因而计税常年产量由1985年的13140万公斤,提高到22426万公斤, 农业税实际负担税率由1985年的9.26%下降到5.16%。几年间应征税额无大变化。 全县粮食总产量由1986年的30272万公斤, 到1990年上升34424万公斤,而农业税(公粮)仍坚持“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年均农业税为1242.60万公斤(含正附税)。
县内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始于1953年。主要是油桐、油茶、柑桔、水果和药材等特产。计征税率为5%,最高的田七特产税为11.24%,最低的为2.24%。1963年以后,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村土特产发展缓慢,为减轻农民负担,特产税停征。1983年起农林土特产日趋增多,为平衡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又恢复农林特产税。当年征收特产税折稻谷27.27万公斤。1989年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农林特产税征收品目调整为33个。最高的税率果蔗为22.4%,柑桔、白果、橙子为16.8%,最低的税率是茶叶、油桐籽、油茶籽为5.6%。其征收方法:一是估产征收。二是对宗品(系大宗产品) 进行一次普查。1953年至1990年之间,有16年征收特产税,计稻谷2052.04万公斤。

1950年~1990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表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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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征税额已减除各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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