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县内,先后实施财政部制定的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组织的纳税规定以及广西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
1957年8月贯彻执行广西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农村工商各税的修订规定》 。县内着重对农村屠宰、酒、糖、砖瓦等重点税收项目,做促产增收培养税源工作。石塘税务所抽出专人协助农业社利用饲料粮熬酒,节约熬酒用粮12.60万公斤,为农业社增加卖酒收入3万元。增加税收5.20万元。
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是年2月13日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核定各县山区人民与少数民族税收划区照顾的范围》的通知作出具体规定:
东山瑶族自治区(包括7个小乡) ,原鳌鱼洲区的
蕉江乡、大源乡及石塘区水澄乡的大潮源居住的人民(包括农业社社员、个体农户、下同),不分民族、不分节日或平时,自食自用或出售的产品,一律免征工商各税。原
白宝区的白宝、北山、大梁、磨头四个小乡居住的人民不分民族,只征屠宰税,酒类的商品流通税以及植物油、食糖的货物税,其他工商业税一律免征。是年冬,公社“实行财政大包干”,停止征收农村税收。是年工商税收入为372.20万元,比1957年上升41.74%。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同年6月又恢复农村征税。全年工商税收338.74万元,比上年减少33.45万元,下降8.99%。
1960年至1962年,因受“左”的思想及自然灾害影响,导致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工农业减产,县内工商税收大幅度下降。1960年为234.88万元,1961年为163.42万元,1962年为260.42万元,同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县内又遭受特大旱灾,受灾队占总队数76.7%,粮食继续减产,经济作物歉收,牲畜死亡甚多。为减轻灾区人民负担,县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9月25日发出通知, 在税收上给予免税和减税:农村生产队比上年实减产80%以上者,生产队和社员出售自产品一律免纳工商税。是年国务院对工商所得税负担作了全面调整,对个体经济、合作商店、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分别制定了所得税率和加成征收的规定。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机关瘫痪,一些地区有税无人收,因而工商税连年下降: 1966年收税款248.9万元。1967年230.96万元。1968年又下降到226.46万元。从1966年起停征文化娱乐税、 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经过调整后全国工商税收有9种。县内执行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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