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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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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税(又称房捐)
开征于民国26年,当时征收只限于城区。民国38年扩大到界首、石塘庙头三地市场房屋为征收范围。凡营业用房全部出租者,按全年租金征收20%;营业房自用者,按房屋现值征收15‰。住家用房出租者,按全年租金征收8%;住家自住者,按房屋现值征收6‰。民国21年全县收取房捐0.07万元。 民国23年0.24万元。 民国36年房屋税261.05万元。民国37年1008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
民国30年广西省规定统一筵席捐税征收规程,按筵席消费总价值最高不超过10%。娱乐税按电影、戏剧、市场、球房及其他娱乐场所之票价征收30%。民国35年省颁娱乐税征细则,规定在城市开设戏院演唱戏剧售卖票券应按其售价收入总额征收20%的娱乐税。是年二月,县增开特察里娱乐税(花捐),并拟订投标办法,时至三月因无人投标,改由县政府派员直接办理。民国38年3月9日又将花捐提高:(一)妓女月捐每名月收稻谷35市斤;(二)宿票每张收金园券50元。民国36年全县收筵席税22.50万元,娱乐捐1602.92万元。民国37年筵席税5.90万元,娱乐税5172.22万元。
香烛冥镪税(香烛炮捐)
民国22年列为县税。凡制售香烛冥镪以供祭祀需用者,除征营业牌照税外,还课征香烛冥镪税。 其税率从价征收13%,民国27年4月起最高按售价60%征收。民国23年全县征收香烛炮捐277元。
除上述税捐外, 还有警捐、自卫特捐等各种苛捐杂税。据民国36年9月广西省政府拟定的《广西省各县、市举办因地制宜税捐暂行办法》中规定:各县市预算收支不能平衡者,经整理法定税捐后,仍有不敷时,县预算差额得依照本办法规定举办,因地制宜税捐弥补。


民国时期全县税(捐) 收入情况表
表16~3  单位:法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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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 税收制度亦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而不断改革完善。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1月制定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工商税为14个税种(农业税除外) 。同年4月广西省人民政府通知实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颁布的货物税、工商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颁布的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房地产税共9种。 县内除筵席税、房地产税暂未开征外,其余7种开征。是年工商税收29.22万元(以税局入库数非财政决算数以下同) ,占当年财政总收入17.59%。次年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全年工商税收为104.49万元。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制再作修订为12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对正税随征的附加一律取消并入正税。以上税种,除关税、盐税外,其余10种税,均由县内税务部门照规定征收。年收入为216.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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