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始于民国17年(1928年)。广西省政府财政厅颁行征收商业牌照捐条例。按资本额一次征收捐款1%, 分四等发给牌照以凭营业。民国21年更名商业牌照费,按资本额每100元征收5‰。民国23年停征。27年对民国24年《广西省营业税章程》作了修订。其征税办法分行业按资本额或营业总额征税。 银号、钱庄业、信托业、制造业均以资本额2‰征税。其余行业按营业额征税, 税率最低2‰,最高10‰。民国22年县征收营业税1.51万元。23年征收0.74万元。民国36年,征收3695.99万元。民国37年征收114860.8万元。
屠宰税(屠捐)
解放前举办屠宰税,时而委办、时而商办。民国31年广西根据行政院公布《屠宰税征收通则》,规定无论城市或乡村,凡屠宰牲畜供营业或自用,均应课征屠宰税。暂以猪、牛、羊为限。 其税率按时价征收6%。 民国32年县奉令直征, 废止商包。民国37年县政府制订《全县屠宰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县境内屠宰猪、牛、羊、马、骡五种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屠宰税从价征收10%。民国21年全县屠捐银1.45万元。民国22年1.16万元。民国23年1.65万元。民国37年227056.45万元(法币)。
牲畜买卖营业税
曾称牲畜买卖证费。民国27年颁布的《广西省各县征收牲畜买卖证费简章》规定:牲畜买卖成交的均应征收证费。大猪每只征收0.60元、中猪0.40元、小猪0.20元,牛、马每头征1元,羊每只0.20元。民国31年改征成交价格的4%。民国36年改为5%。民国38年改征实物。其标准:猪每市斤税价稻谷10斤,税率从价5%。民国37年县征收牲畜买卖营业税104434.79万元。
营业牌照税
民国31年公布《广西省各县市营业牌照税征收规则》规定:经营屠宰业、烟酒业、炮竹业、典押、当业、旅店业、饮食业、榨碾业、理发业、牙行、古物故衣业、香烛冥镪业、娱乐场、戏馆、舞场、球房均属征税之列。民国37年县政府拟订营业税牌照分10个等级。最低级资本营业额100万至200万元每年税额3万元, 最高营业资本额达1000万元至1100万元每年税额33万元: 民国21年烟酒牌照税0.25万元。民国36年,营业牌照税征收1539.40万元。民国37年征收3457.34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开征于民国31年。 民国37年12月拟定《全县征收车船牌照税率表》。分车、船、驮兽3类。其中乘人小汽车使用照税征收率每辆每年征收税额7.2万元(金元券)。民国38年3月改征每辆每年稻谷200斤。民国36年县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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