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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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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县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10项措施。1981年县重新建立物价委员会,专管物价工作,各主管局有关公司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43人。1982年与供销系统组织人力进行重点检查,共检查商品35504个,纠正差错287个,差错率由原来1.07%下降到0.06%;同时制订了物价管理条例。
1984年,为加强物价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建立了物价检查所和农本队。同年10月县开展物价、财务、税收大检查,共检查29个企业单位的物价订价以及政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单位18个,违纪金额7.89万元,对违纪单位罚款0.21万元,全部上缴国库。另对百货、五金公司7个门店, 抽查作价方案17类1204个品种,查出错价22个,错价率为1.83%,其中错高的8个,错低的14个。检查中做到边查边纠正,制止了乱涨价之风,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1985年物价管理,实行改革,贯彻执行“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方针,改革农副产品收购制度,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和地区差价,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1986年物价工作贯彻“巩固、消化、补充、改善”八字方针,一是巩固完善1985年已经出台的价格改革措施;二是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管理;三是实行统一“三色”(红、蓝、绿)价格标签。同年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授予县百货公司的百货大楼,县医药公司一、三、四门市部,糖业烟酒公司桂黄商店,县五金公司中心及三门市部“双信”牌匾。
1988年中共全州县委、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广西区党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开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县物价局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检查了日用紧俏商品和工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 以及部分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共计242个。在自查的基础上对9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其中: 违纪单位为19个,违纪金额34万元,上交财政28.9万元。同年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发证工作,到年底发证457份, 从而保障合法收费,取缔非法收费,纠正滥支乱用,建立制度化的收费秩序。
1989年开展财务、税收、物价3大检查,检查154个部门,立案检查39个,违纪金额48.9万元,已上交财政27.98万元(其中乱收费1万元) 。同年9月25日成立全州县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总站, 共聘请7名物价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物价检查监督工作。1990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局桂价字(1990)78号文件通知精神,当年国家对物价的规定,除国务院特批的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出台新的调价措施。自治区规定44种基本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重要服务项目收费,除已放开的食油、大路菜、猪肉、鲜蛋、食品、水豆腐、鲜牛奶,产销实行市场调节外,一律不给随意变动。是年对县内一些从事中介活动的公司及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出违纪金额22万元,收缴入库21.9万元。没收不合格的各种秤372把, 处理牛肉灌水38起,没收灌水工具13套。在搞好价格检查的同时,还开展了“三信” (质量、价格、计量) 和“双信”(价格、计量) 活动,到年底评出“三信”单位5个。“双信”商业门店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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