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棉花、粮食、油料、生猪等由统一派购改为合同定购。粮食由超额加价,改按“倒三七”计算(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加价);花生、油茶籽和油菜籽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原统购价、六成按原超购价);猪价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价格,并放开猪肉、 鲜蛋等食品购销价格。同年5月调整了铁路短途客运价。11月调整了公路运价、煤炭价格。在逐步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注意统筹照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对一些主要商品价格的变动,国家仍采取补贴政策。
1987年2月调整自治区产肥皂、洗衣粉的价格。6月提高县产湘山酒及湘山酒厂生产的其他牌号酒价格。丝绸产品、棉纱、棉布适当扩大作价费率。由国家定价的袜子、毛巾、元钉、铁丝等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 7月对早籼稻,优质稻,大、中、小糯稻,黄、白、杂玉米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2元。 1988年在坚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方针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在深化物价改革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1) 放开国营商业生猪、鲜蛋、蔬菜购销价格,提高白糖的零售价格。同时给职工每人每月9.80元的补贴。(2)放开13种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卷烟和粮食酿酒的价格。(3)调整公路运价,并开征每度电0.02元的电力建设基金和每度电0.02元的电力燃料附加费。(4) 糕点、饼干以及用糖作原料的食品,由平价改为议价供应。当年下半年由于货币投放过大,同时允许机关办实业,价格一度上涨,在一段时间内电器、钢精类的商品出现紧缺现象。1989年2月后, 彩色电视机原实行最高限价,改为国家规定价。碳铵、黑色有色金属实行最高限价。对部分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用品以及一些轻工等商品实行缩小批零差率。名烟、名酒实行降低销售价格。议价粮食实行差率控制等措施。1990年在严格控制价格水平,大力整顿价格秩序,继续深化改革,适当调整价格前提下,实施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出台的调价措施。 铁路和水运货运价从3月起上调29%;7月,邮电资费上调150%;区产肥皂、洗衣粉上调30%;钢材上调37%;10月针织品上调20%;11月白糖上调42%;还有原油、解放鞋、轻便鞋、平价面条、絮棉以及中、小学学杂费等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据统计,全县1990年比1989年零售物价指数下降1.04%。
1979年至1990年国家财政补贴给县属经营单位的政策性亏损和城镇居民职工的各种补贴共达5174.74万元,其中粮、油价格补贴4741.66万元,棉花及其他商品价格补贴52.08万元,肉食补贴381万元。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