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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粮油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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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票(卡)证使用始于1955年,是保证正常流动人口粮食供应的无价证卷。先后在县境流通的有全国通用粮票;军用供给粮票;军用价购粮票;侨汇粮油票;广西壮族自治区通用粮票;转移粮票等12种。转移粮票不带食油,通用粮票自1985年以后,不再带食油供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饲料票,若超越自治区范围跨省使用时,须持县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售粮票,票面按原粮计。1965年10月起,由原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改为限于县内流通使用。因此,凡票面1市斤以上的均在票右角加盖“全州县专用”的印签。1979年5月,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格,在新票未印发之前,将原有奖售粮票切角,作为按调整后统销价格销售的标志, 早发未切角的,仍然原价销售。1985年2月起,取消生猪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奖售粮票。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粮油定额供应卡,系供外出有固定工作人员购粮的凭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种专用粮票, 仅限于指定范围内购买公差粮食专用。1978年,对票面1市斤以下的,指定在全州镇市场流通;全州县糕点供应专用票,限于在全州镇内使用;全州县购粮卷,1954年曾代替农村统销证使用。1985年以后,上述多数粮票只收回不发行。还继续使用的, 详见附表14~4。为防止利用粮票投机倒把牟利,从1988年起,对流动人口用粮票购粮,须凭介绍信或单位证明供应,假期学生凭学生证和粮票购粮。
粮证始用于1954年粮食统购统销开始, 计有8种:即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属非农业人口到指定供应点购买定量粮油的凭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供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商行业购粮使用,但不允许作口粮。饲料供应证,系食品公司、国营饲养场,从事牲畜运输的和饲养户购买饲料粮使用的凭证。此外,还有农村统销证、农村粮食转移证、周转粮证、储备粮证、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等。到1990年只有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和农村粮食统销证继续使用外,其余均于1985年至1987年之间停止使用。


1985年~1990年继续使用的粮票情况表
表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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