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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油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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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食
1953年11月, 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实行计划供应的命令》。12月1日,全县召开扩大干部会议,随即下达统购任务。1954年元月,形成群众卖粮高潮,完成统购原粮33430吨。但由于少数地方对“统购余粮,不购口粮”和“统购面在60%至70%以内”的原则掌握不够严肃,购了个别农户的口粮。
1954年, 实行随征带购,以公粮负担额,按购率累进计购。入库粮食62040吨,占全年粮食总产的42.5%,其中公粮19510吨,购粮42530吨。
1955年,贯彻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其原则是“余粮多的多购,没有余粮的不购”。在定产中扣除公粮、口粮、种子和饲料粮,只购余粮部分的80%至90%。正常年景,3年不变。县确定统购任务是40805吨,其中稻谷34420吨,杂粮6385吨。完成35400吨,占县定任务的86.75%。
1958年,粮食统购实行高估产、高征购,在1957年的基础上,再按增产15%至20%增购其增产部分的40%。统购任务定为56200吨,比1955年增加15395吨,增37.7%。实际完成征购粮61060吨,其中征粮19620吨,统购粮41440吨。
1959年, 继续实行高估产、 高征购,同时开展反瞒产运动,粮食总产本来比上年歉收16080吨, 减少10.7%, 而征购粮入库却增加12705吨, 增加20.8%, 占全年粮食总产的54.95%。
1960年, 粮食总产在1959年的基础上又减产16.5%,人均有粮才272公斤。除完成征购粮50665吨以后,每人每天不够原粮(包括种子和饲料粮)0.5公斤。加之1958年人民公社化,对粮食的收、管、用工作放松,因而出现粮食极度紧张现象。
1961年,贯彻了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和广西补充的《十七条》,粮食总产137506吨,比上年增产22.7%;交征购粮47240吨(比上年减少3425吨) ,占全年总产的34.4%。完成征购后,人均还有粮238公斤,且划给社员自留地,允许开荒种瓜菜,农民生活有好转。同时,从本年度起,对统购粮实行奖励政策, 凡交售贸易粮750公斤,奖售胶鞋1双,棉布5米。若超任务交售贸易粮50公斤,奖售胶鞋1双,煤油1公斤,化肥3公斤,棉布3.33米。这年工业品换购粮3685吨。
从1962年度起,征购任务定为54000吨,一次派定,3年不变。取消原普遍实行增购增产部分40%的规定,改为在完成征购后,人均口粮还达225公斤至240公斤以上的生产队才进行超产超购(双购)。对交售的双超粮,其中一半按统购牌价另加50%计价付款,一半给实物奖,即交售1公斤稻谷奖售标准化肥(碳氨计,下同)0.5公斤,或4公斤稻谷奖售棉布0.3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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