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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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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与一般商业不同,在买卖过程中服务者必须付出脑力、体力或加工劳动,包括范围很宽,本卷所记仅为饮食、旅店、理发、照相、修理等行业。
私营、 个体饮食、 旅社、 理发等行业, 历有开设,但缺史料记载。县内于民国10年(1921年) 开设第一家照相馆。24年,有饮食业15家,旅社6家;33年统计,县内有座店理发铺39家,行担50多副;35年,有饮食业28家,旅店45家。解放以后,所有私营服务业,分别于1956年纳于集体或公私合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恢复个体服务行业。1984年登记情况:饮食门店234家,营业额29.4万元,占饮食行业(含国营、集体等,下同) 营业总额的5.54%;旅店业161家,营业额20.5万元,占该行业营业总额的32.17%;理发门店8个,营业额1.51万元,占该行业营业总额的43.14%;修理业173家,营业额18.7万元,占该行业营业总额的88%。1984年以后,个体服务行业,有进一步的发展。1990年的比重、数据,因与集体行业混同统计,无法分述,详见第三章第三节及表13~10、13~11。
1956年2月底全县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情况表
表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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