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理
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措施,把治理老污染源作为一项任务下达到各企业;同时采取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加倍收费的管理办法。根据1985年调查结果表明,县城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布局不合理,“三废”处理少,利用率低。如:第一、二化工厂和矿业公司重钨酸安车间,厂房建在水源上游;第二造纸厂,玻璃厂、食品厂和湘山酒厂东门车间,建在人口稠密区和上风向,形成了一批老污染源。根据国家“六五”计划要求,从1980年开始,对老污染源进行了治理,到1990年底,共收排污费111万元,完成治理项目62项。
废 气
对县内28台锅炉、窑炉实行监督,进行消烟除尘和更新改造,共投资54万元。1990年底已完成27项, 年处理粉尘11万立方米, 同时处理废气1.04万标立方米, 废气净化率达到95.39%。
废 水
年处理废水448万吨,废水处理率88%,达标率25%(含循环用水) 。如化工一厂投资11万元,建成硫酸锰渣板框压滤和废水循环等治理设施,环境污染状况有所缓解。
废 渣
完成处理废渣设施6套,年处理量3万吨,处理率90.5%,综合利用率62%,综合利用率年产值50万元。如锰粉厂对粉尘采取密封治降室除尘的治理设备,锰粉浓度由1113mg/m3。降低到1.75mg/m3,年收回锰粉30吨,价值6000元。
对于新、扩、改的建设项目,坚持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措施,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1981年至1990年,对县内环境有影响的10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率100%,“三同时”执行率97%。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如第二化工厂扩建硫酸锰车间,因建在自来水厂上沿,影响饮用水质,不予审批。1990年,对万乡河进行水质监测,发现河水汞的含量超标2~5倍,经化验分析是河边水磨石厂使用绿色颜料1601所致,为此,责成沿河的水磨石厂限期治理和迁移。在农村主要是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村街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配合,取缔练矾厂7个,捣毁砒霜厂7个,完成53个乡镇企业的详查和4个企业污染源的普查,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止毁林开荒,保护水土流失和自然生态平衡。据1990年全县森林第五次普查, 全县森林面积233.57万亩,森林复盖率38.72%。生态失调,水土流失,逐年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