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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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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内无土地管理机构。解放后土地管理长期由民政局负责,主管城镇土地征用调拨。农村土地由当地政府管理。1985年由农业局管理。1986年6月25日,成立土地管理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工作。
地籍管理
历代政府登记土地,作为征收田赋的根据。解放后,1952年冬土地改革结束,农村进行查田定产,分丘丈量登记,分户造册,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对9.64万户农民,颁发土地所有证。1953年冬,进行山林划界,县人民政府给农户颁发山林所有证,由小乡和居民区具体管理。通过查田定产和山林划界,核实全县共有耕地733105亩,其中水田576553亩, 人均占耕地2.25亩,有林面积42.09万亩。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山林属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单位,对所属土地、山林逐丘、逐片造册登记管理,私人的土地所有证和山林证作废。城镇依法没收和接管的宅基地和无人管理的空地,由房产管理部门造册登记,统一管理, 租给单位和个人建房使用,收取地租。县城出租土地面积38605平方米,占城区基地十分之一,1975年起,每年全县收取地租5.5万元(含圩镇国有土地在内)。
地权管理
地权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郊区和农村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国家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集体所有制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家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制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全县从1988年2月开始,对全县20个乡镇107个村公所,1523个自然村,开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工作, 核实发证。到1990年底,共申报土地12300宗,经验收合格,可以发证9640宗,已经发证643宗。
用地管理
土地使用管理始于50年代中期,1958年1月6日,《国家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土地征用由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或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始得动用”。1959年9月3日,广西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征用人民公社的土地,属于荒山、荒岭、荒地,对社员生产、生活无影响的,不给予补偿费。征用公社、大队已耕种土地,对群众生产、生活有影响的,给予补偿。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可按近二三年的产量总值计算”。1974年至1985年底统计,全县共有土地征用单位86个,征用土地944.28亩(含未经批准的土地405.96亩) ,其中荒592.26亩,荒地106.07亩,水田38.73亩,旱地153.22亩,园地19.2亩,池塘34.2亩。1982年至1990年底,共清查出农村违法占地建私房8605起,已处理8032起,收回土地31.45亩,依法判处徒刑2起2人,行政拘留6起6人,拆屋还田144起,经济处罚7643起,免予处罚237起。1988年12月开始,进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到1990年底,全县共申报土地用地33655宗,经验收合格可以发证21960宗,已发证12325宗。与此同时,对水晶岗电站、石百公路、天湖电站等,均完成了土地征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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