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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卷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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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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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县城住宅均为泥木结构砖瓦房。沿街房屋前为店铺,后间楼房为住房。1949年底,城区共有住宅面积6.15万平米方。解放以后,住房建设较快,到1990年底,城区住宅建筑面积664422平方米。 其中: 街道居民住宅188311平方米, 国营、 集体单位职工住宅47611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75%为使用面积,按照全县县城1990年非农业人口36239人计算,平均每人住房使用面积13.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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