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清末及民国时期,县内手工业一般是内坊外店,工商不分,家庭经营,自负盈亏。
解放后,50年代,一方面逐步建立国营工业企业;一方面对私营工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全民所有制的厂矿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由国家统负盈亏,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由民主选举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并自负盈亏。1957年全面实行在中共企业党委(或党支部)领导下的厂(矿)长负责制。1960年,贯彻中共中央批转“鞍钢宪法”,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方针。两参,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改,即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即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者相结合。1964年,贯彻大庆油田的管理经验,开展工业学大庆,1966至1967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管理机构瘫痪。1968年以后,各工业企业相继建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70年代初,又全面恢复中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深化工业管理体制改革。1985年起贯彻《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从此党政分开,厂长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恢复其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民主选举领导,厂长同样是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在管理方面实施五条措施:(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分离,即对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二)企业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三)实行横向联合,引进新技术和资金。(四)固定资产投入,实行以拨改贷。(五)企业实行利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