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赶紧 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