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再新批宅基地,并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由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确需再建住宅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原经营场所补办建设用地手续,补交出让金后方可申请新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