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程序: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收费:
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按桂价费字〔2000〕67号文规定执行;
五、结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