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社会团体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1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4、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三、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等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四、收费:
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结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