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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吊销机动车驾驶的处罚不服何办理

2011-11-09   发表:

  1、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口头告知)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3、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不再组织听证;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向原办案部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供审核并书写一份要求听证的申请书备案;

  5、上级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或接到办案单位移送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对人符合证条件的,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指定二名听证主持人,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的姓名,并说明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缺席将被视为放弃听证;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他们迦避;

  7、举行听证的通知应同时抄送办案单位并要求办案单位依时派员出席听证会。

  二、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和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由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情况、身份;委托代理的需查明代理权限是否合法,告知参加听证人员的权利义务,宣读会场守则。

  2、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对其的处罚建议。

  3、当事人从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陈述和质证;第三人陈述。

  4、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辨论。

  5、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6、当事人和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如实制作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其他人员读或向他们宣读,认为有差错或遗漏的,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然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听证笔录上说说明情况。

  三、听证结束后,公安查关应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听证意见,上报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理批示。

  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四、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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