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男子唐某,突发奇想,将供人把玩的弩弓用来作为抢劫工具,屡试不爽,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11月3日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6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永岁乡帽子岭(地名)唐某羡经营的金满太阳能热水器车间外面,用事先准备好的弩弓击发带麻药的飞镖将车间内的唐某羡射晕后,抢走其现金400元左右。
2011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永岁乡下永岁村马路旁边的蒋某国、唐某凤家外面,用事先准备好的弩弓击发带麻药的飞镖将房子里面的蒋某国、唐某凤射晕后,抢走其现金1000元。 2011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永岁乡帽子岭加油站旁边的一家木材加工厂外面,用事先准备好的弩弓击发带麻药的飞镖将在加工厂里面的唐莫成射晕后,抢走其现金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多次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