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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押登记

2011-11-09   发表:

第四节 抵押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二)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四)对抵押车辆,当抵押权消灭时或者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办事流程

   (一)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注销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抵押登记的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注销抵押登记的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抵押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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