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下程序申请受理。
一、申请
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2、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其影印件一份,公安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伤残评定书及其影印一份。
3、申请人一般应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伤重、年幼等法定情形,可以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4、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委托代理人申请,须附带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5、当事人或申请人应当书面写出申请重新评定的申请书。重新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不服的评定机关或机构);
3、重新评定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1、上级公安机关接到符合以上申请条件文书资料的,应予受理,凡受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受理或发出委托书,委托书可以依法定手续办理,由申请人自带受委托的机构去评定。
2、上级公安机关接到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时应裁定不予受理,告之理由,并发给通知书。
三、办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人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或委托法医评定机构作出重新评定结论,重新评定的决定,或委托法医评定机构作出重新评定结论,重新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